2024年05月13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按照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局和各地将林木采伐管理改革作为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措施积极推进,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进一步简化了林木采伐审批程序,精减了管理内容,方便了林农群众。由于林木采伐管理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变化,致使现行林木采伐许可证中相关内容已不能适应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林木凭证采伐管理制度,适应新形势下林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进行了修订,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启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启用工作,抓紧做好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印制、分发等相关工作,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平稳有序和林区和谐稳定。为做好新版、旧版林木采伐许可证使用的衔接工作,旧版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以后,旧版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作废。
    二、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套色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发证机关或单位要及时办理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启用和旧版林木采伐许可证废止的有关手续,妥善保存发证存根,做好已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登记造册等工作,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规范有序。
    四、为切实履行好森林资源和生态保护管理职责,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秩序,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使用我局统一规定式样并由本部门或单位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否则不得作为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五、各地要加大培训力度,尽快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人员进行培训,实行全员培训上岗,严禁越权发证和违规发证,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填写准确、规范。已经实行电子办证的单位,要尽快修改电子办证系统,有关设置必须满足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使用的要求。要进一步健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制度,督促发证人员严格履职,提高发证质量。